宿迁本地宝经济适用房专题为您带来宿迁经济适用房内容,包括宿迁经济适用房申请、宿迁经济适用房政策、宿迁经济适用房出售等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的经济适用房办理提供便利和帮助。

我要办理 : 经济适用房申请经济适用房政策经济适用房出售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满3年;并且家庭收入符合政府部门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住房状况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满三年的被拆迁家庭,货币补偿金额在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含)以下,且本市及拆迁范围外无其他住房的;

3、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新就业人员、大学生),在市区机关单位或在各园区工业企业中签有固定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两年以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含)以下,持有专业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申请材料

1.《宿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具有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收入情况证明;

4.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流程

1、本人申请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社区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初步审核

街道办、社区或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社区或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

3、住房状况审核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

4、收入状况审核

民政部门自收到住房保障实施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认定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

5、审批登记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

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宿豫区韶山路3号

0527-84465220

宿迁市各区县房管局电话地址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