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未成年人,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以及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3、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办理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结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表贴本人照片)
办理流程
1、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办理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