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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理 :低保申请低保标准低保申请书

办理条件

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可申请低保。

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所有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如: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及农业收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一次性(拆迁)安置费或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收据证明等;

4、申请低保的家庭中有特殊对象的,应如实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资料。

如:残疾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下岗职工证明、失业人员证明、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在校学生的学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实施网上办理的地方,申请人可以通过规定的网络渠道提交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3、核实调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4、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5、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将申请人家庭的基本信息、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常住地所在村居(社区)公示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6、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公示等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审核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对单独登记备案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8、县级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确认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公示: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等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示。

办理地址

爱园镇人民政府

宿迁市泗阳县爱园镇小康街1号

0527-85881123

临河镇人民政府

宿迁市泗阳县临河镇徐淮路68号

0527-85443123

宿迁市各区县街道办电话地址一览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