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宿迁了毕业生苏北基层就业学费偿还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应在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申请流程详见正文。
办理流程:
1、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本人签字确认。
2、持以下材料到就业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备验):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可用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代替);
(6)就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五证合一)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原件。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交变动申请。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温馨提示:
1、毕业生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社保缴费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没有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证明材料无效。
2、申请资金拨付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就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3、未在规定时间内确立补偿资格以及单位发生变动未及时到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进行变更的高校毕业生,将自动失去补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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