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宿迁工商复发需要暂停工作的可以停工保留薪资待遇,所需辅具可以从工伤保险中报销,详见正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拓展内容:
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除了看合同约定外,往往还要看实际履行情况,通常以劳动者正常出勤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为标准。
对于各月工资可能存在差异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以发生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其原工资待遇。现实中,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有的用人单位停发工资或只给予几百元的工资,远远低于职工工伤前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一般可采取派人护理、购买社会护理服务或对其护理亲属给予补贴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