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宿迁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且用人单位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详见正文。
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除了看合同约定外,往往还要看实际履行情况,通常以劳动者正常出勤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为标准。
对于各月工资可能存在差异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以发生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其原工资待遇。现实中,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有的用人单位停发工资或只给予几百元的工资,远远低于职工工伤前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一般可采取派人护理、购买社会护理服务或对其护理亲属给予补贴等方式解决。
三、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此时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生活护理和工资保障工作。
此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微信搜索公众号宿迁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工伤保险】可获宿迁市工伤保险资格认证、缴纳条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