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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捐款所得税计算
 

向灾区捐款所得税计算

   为鼓励纳税人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行为,支持抗震救灾,现就纳税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通过上述机构向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福利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准予全额扣除的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除此之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上述单位捐赠时,应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或转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作为抵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三、对个人通过代扣代缴单位举办的救灾捐款活动统一进行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可登记个人捐款金额,在取得统一的正式捐赠票据后,将加盖接受捐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个人捐款金额明细表附后,作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税前扣除凭证。

四、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对纳税人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邮局汇款等方式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布的指定帐户进行捐赠,尚未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在事后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的税款抵扣依据。

- 向灾区捐款的所得税计算举例 

30%扣除

李四5月工资为4000元,因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李四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000=2000元。2000元的对应税率为10%,他应纳税200元。

如果他将1000元通过非全额扣除的机构捐给灾区。按照市地税局相关规定,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被扣除。他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2000×30%=1400元。

按照公司[应纳个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一个数据)]

因此李四最后应纳税(2000-2000×30%)×10%-25=115元。

捐款之后,他从原来纳税200元降至115元。

全额扣除

李四5月工资为4000元,因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李四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000=2000元。2000元的对应税率为10%,他应纳税200元。

如果他将1000元通过可全额扣除的机构捐给灾区。按照市地税局相关规定,这1000元可从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那么他仅仅需要为2000-1000=1000元纳税。

他最后应纳税税额为:1000×10%-25=75元。(25元为速算扣除数)

捐款之后,他从原来纳税200元降至75元。

如果李四通过可全额扣除的机构捐款2000元,那么可算他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2000=0元,当月应纳税个人所得税额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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